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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对案件审理与真相探明所起的关键作用,使得出庭作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现代法治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然而很多国家同时又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证人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拒证权制度。拒证权可以关闭证据调查之路,阻碍对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其蕴含独特的价值理念和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证人作证难现象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有部分是因为证人基于内心情感或者伦理上的难言之隐,如果强迫其出庭作证,很可能导致证人做虚假陈述,而误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明。通过拒证权制度的建立,免除某些特殊证人的作证义务,有利于解决证人在面对作证义务与伦理情感的两难困境。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在结构上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拒证权进行基本界定,从内涵、特征、性质和学理分类几个角度对拒证权进行解析。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通过参考两大法系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拒证权的立法例,分析了其共性和差异。
第三章从宏观层面探讨拒证权存在的理论依据,从价值基础和法理依据两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正当性。
第四章围绕拒证权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分别对基于避免自证其罪、身份关系、职业秘密和公务秘密而产生的拒证权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对我国拒证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进而分析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确立拒证权制度具备良好契机,最后对我国拒证权的建构的主体,程序提出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未来的立法中针对亟需保护的社会关系,建立基于身份关系、职务或业务秘密、公务秘密、避免自证其罪而产生的拒证权。同时,拒证权的适用也不应当是无限的和放任的,应充分考虑该权利的负面效应,在立法中对其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