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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新兴媒介的新媒体传播席卷整个世界,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所表现的海量性和共享性、个性化与社群化等优势备受推崇。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体育赛事商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体育赛事顺应互联网媒介融合的趋势,与新媒体结合,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赛事转播,推动了整个体育赛事在新媒体转播领域的发展。借助新媒体平台,人们从最初的只能通过买票进入比赛场地观看比赛,到后来既可以买票现场观看体育赛事,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转播观看体育赛事。但是,由于我国体育赛事与新媒体结合较晚、发展较快、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导致我国体育赛事在转播过程中出现侵权等各种各样的行为。由此,本研究从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角度出发,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在国际法律视域下对国内和国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领域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分析后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在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在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适用上的不足。二、政府等主管部门联合执法能力的薄弱。三、我国在反盗版侵权新技术方面研发的不足。四、我国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以及其它国家的协调上存在问题。五、我国公民和新媒体转播组织版权意识的淡薄。由此,笔者根据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保护领域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五点建议:一、完善相关立法。二、加强监管,提高联合执法能力。三、加大反盗版新技术研发。四、协调国际条约和其它国家法律。五、开展对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的保护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