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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并成为民事司法改革的指导理论之一。不可否认,民事程序选择权能使当事人受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获得充分的救济手段和实现途径,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但该理论尚有待完善。首先,应该考虑采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概念取代“民事程序选择权”。因为诉讼程序选择权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权性质并不相同。其次,应当确认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并非基本权利,其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针对“程序”界定过于宽泛的问题加以改进。再次,现有研究过于重视程序选择权的积极作用,对国外制度则模仿有余,分析不足。对诉讼法制发展的研究表明,程序选择权不是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本身也有一定不足。同时,外国也没有在该领域形成唯一的模式。因此,我国在进行相关制度构建时,应当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从国情出发进行制度选择。
本文贯彻从理论到制度,从实践中进行抽象的原则,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
前言:简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从分析“民事程序选择权”概念开始,指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概念的意义,并通过语义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对该概念进行明确。
第二章:对程序选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重新探讨。
第三章:对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进行比较。同时,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在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进行抽象分析,提出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第五章:分析我国现状,提出在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
结语:简要总结本文对在我国设置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