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审判阶段中撤回公诉是一项不容忽视的诉讼活动,发挥着案件过滤和错诉补正的制度功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对撤回公诉予以规范,但是刑事司法解释已将相关规则进行了规定。现阶段,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是导致撤回公诉出现实践困境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理论问题也未能得到学界应有的关照。法律效力是什么,撤回公诉何以具有法律效力,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实况如何以及撤回公诉应当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文章除引言外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围绕撤回公诉和法律效力两个关键词展开。首先,本文对撤回公诉的复合内涵、存废之争以及价值基础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论争进行了梳理和评析。进一步指出由于缺乏统一的研究标准,特别法律效力的概念含混不清,导致了在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研究中不同观点之间无法对话,相关争论很难产出有针对性的理论成果,因而需要重新界定法律效力的概念,探寻一条全面的研究进路。最后,借助综合研究方法,赋予法律效力一种综合性的含义,即规范效力与事实效力共同组成法律效力。在阐释了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基本特征等理论后,将综合性的法律效力作为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主要是对撤回公诉法律效力根据的讨论。本章从形式根据和实质根据两个层面对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根据进行了分析。在形式根据上,司法解释是撤回公诉得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据。当前有观点认为撤回公诉制度未得到立法确认是一种司法造法的产物,因而否认司法解释作为撤回公诉效力根据的合理性。笔者对这种司法造法批判论予以反驳后,进一步明确了造法性司法解释在撤回公诉上的理解与运用。在实质根据上:一方面,公诉撤回权本就是公诉权的权能之表现,而刑事诉讼程序又是可逆的,公诉权与刑事程序的回逆共同为撤回公诉提供了效力根据;另一方面公诉权是国家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诉权同样具有诉权的可处分性与请求性,撤回公诉得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还来源于诉权的这一双重属性。第三章主要是对撤回公诉规范效力的分析。本章着重从规范效力的维度和规范效力的类型两个视角分析撤回公诉的规范效力。第一部分主要是选取了规范效力中时间和事项这两个比较典型的维度展开。笔者在这一章中提出了对撤回公诉规范效力维度的观点:在时间效力维度上坚持“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的观点;在事项效力维度上坚持在保留现有维度的基础上,将相对不起诉事项与管辖事项并入。第二部分主要对撤回公诉的规范效力进行类型分析。一方面,规范效力可作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的区分。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撤回公诉制度与延期审理制度的关系都包括在撤回公诉的内部效力表现之中,撤回公诉对检察院、法院、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监察机关五大主体所产生的影响是外部效力的表现。另一方面,规范效力还能划分为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具体效力表现包括:被告人不再处于受追诉的状态、及时释放在押被告人、刑事诉讼程序回转、原则上禁止再次起诉以及冻结、扣押物品的返还。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的划分还有助于廓清撤回公诉与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关系,消除学界可能存在的一些误解。第四章主要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撤回公诉的事实效力样态,剖析事实效力出现困境的原因。撤回公诉的事实效力主要关注的是撤回公诉的实际运行状况,用以检验和评判事实效力的发挥是否如规范效力预设得一般。为了考察撤回公诉的事实效力样态,笔者在对S省Q市的实地调研数据和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检索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后,发现当前撤回公诉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法院准许撤诉恣意化、检察权过于中枢化、监察委员会强势干扰撤诉、撤诉后案件处理混乱与超期羁押等负效情况。与此同时,撤回公诉还出现了其他效力异态,比如司法实践中撤诉替代无罪判决的倾向,当事人参与意识勃涨但法、检对其权利关注度畸低等。进一步地,针对撤回公诉的事实效力状况,本章从主观成因、客观成因、直接动因与潜在诱因四个层面入手,对撤回公诉出现上述效力困境的成因进行了剖析。第五章主要是提出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三阶构建路径。在撤回公诉的运行轨迹之中有三个关键的时间点,即检察院撤诉申请之时、法院的撤诉裁定作出之时、法院的撤诉裁定生效之时,将撤回公诉切分成三个相互承接的效力阶段。本章以时间为线索,循着三阶构建的路径,探索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应有面貌。在第一效力阶段中,撤回公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检察院、法院产生约束力;二是当事人获得对撤诉申请的知悉权。在第二效力阶段中,司法机关文书的送达是撤回公诉产生的首要效力,同时撤回公诉还应当产生审理活动中止以及被告人可对撤诉裁定上诉的效力。在第三效力阶段中,撤回公诉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就是案件回转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诉讼终结。此外,赋予被害人异议与救济的权利,以及限制撤诉案件的重新起诉也应当包含在撤回公诉在这一阶段的效力表现之中。第六章主要着眼于刑事程序回转的理论探讨。撤回公诉是刑事程序回转的一种典型形态,同时刑事程序回转是撤回公诉法律效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如何有效实现对刑事程序回转的控制有待进一步讨论。刑事程序回转控制的一般性原理同样也适用于撤回公诉的研究。本章从撤回公诉法律效力切入,上升到对刑事程序回转理论的关照,逐一讨论了刑事程序回转是否合理、冲突能否协调以及限度如何控制的问题。本章提出在刑事程序回转的合理性证成上,与传统的诉讼经济原则、实现诉讼正义以及人权保障论证相比,运用瑕疵治愈理论和程序自治理论可能更有助于回应当前学理质疑。同时,想要解决程序回转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明确刑事程序回转运行的边界,需要确立以恢复性控制和确认性控制为内容的二级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