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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始于鸦片战争之期,随着西方列强入侵中国,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文化等通过各种渠道输入中国,其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对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此中国开始了中西法律文化的不断冲突和逐渐融合的过程。古代中国在其特有的民族法律文化的背景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诉讼文化及其价值取向。不论是诉讼观念、审判观念抑或是法典的编纂,无不受到中国所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以及儒家文化的影响,而中国自始至终也未能形成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在清末的变法修律运动中,清廷将西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首次引入中国,从而开启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篇章,也奠定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尽管由于财政上资金的匮乏、司法机构建设的不全面、专业法律人才的稀缺以及传统诉讼观念的制约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大多民事诉讼制度未能得以顺利施行,然而其客观上开启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进程,而清末变法修律运动也被视为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开端,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历史经验。本文通过纵向研究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对清末构建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以及横向比较中日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差异的方式,来分析中国民事诉讼近代化的法律文化基础和清末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清末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法制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