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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现在关于古代民法史方面的著作和论文极少,而唐宋时期作为封建社会发展的繁荣阶段,其民法思想体系虽然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变革,也不如明、清时期那样突出,但我们应当看到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取得的长足进步。这一时期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思想有了不同以往的突破。例如,在债权方面,首次了提出了典权和质权的区分,并规定了回赎需要附加的条件;在物权方面,提出了以动产和不动产区分所有权;在继承方面,对继承和分配的方式作了更为详尽的补充和规定;并开创性地确立了户籍制度。这些都是唐宋时期民法思想与制度方面的重要创新和发展。此外,从汉代“引礼入法”开始,到唐代“礼法结合”,“礼教”已经贯穿到整个法律体系,尤以婚姻家庭领域最为突出,其中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等思想延续了封建社会的历史传承。值得提出的是:唐律中提出了一些人性化的法律思想,如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对妇女的人身权保护;对漂流物的归属界定等等,上述平等思想一直得以延续,甚至影响至今。两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及统治阶级义利思想的转变,使得民事立法较唐代有了大规模的发展,将民事立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对唐律的合理部分进行沿袭,更有对五代十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借鉴,还有自己的独创之处,也进一步反映出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日臻完善,并对其后的元、明、清乃至周边东亚各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宋代提出了功利主义法律思想,这种求真务实,反对书面文章的思想一经推出就引起强烈反响,对当时动荡的社会和经济起到了稳固的作用,也树立了不空谈的学术风气,在法律的制定上,这种观念尤为珍贵。另外,宋代在家庭继承方面的贡献也是可圈可点,规定了在室女的法律继承份额,确立了绝户遗产的分配方式等等。通过对唐宋时期民法思想和制度的探究与分析,我们认识到,中国古代一些法律精华之处依然值得今天所借鉴,一些以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为依托的法律思想则应当坚决予以摒弃。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应认真研究古代法制史与思想史,特别是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回顾之前的法律发展历程,掌握其延续和演化的脉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根据人类文明的基本准则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创新和改善法制环境,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