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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交所的一封问询函,引发了市场对“穿透式”监管的关注。在万达院线收购万达影视案中,深交所要求万达院线以列表的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手中有限合伙企业内全部合伙人的情况,将披露的层级要求至自然人、法人等,并要求充分说明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同时,也将披露的重点放在了交易对方的总数上,若交易对方合计总数超过200个,万达院线须补充披露这是否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穿透式”监管是近几年提出的金融监管新理念,其强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改变以往以“牌照”定身份的模式,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结起来,来判断业务的根本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①这些也仅仅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由谁实施、怎么实施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行两会”②等监管机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针对金融市场的违规行为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穿透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方案,但却始终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为将“穿透式”监管尽快融入到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中,本文在利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及实证分析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弊端及“一行两会”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英国、欧盟等先进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穿透式”监管制度。首先,明确“穿透式”监管的核心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同时采用横向监管和纵向监管相结合的方法,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的对象及路径,重点强调对最终投资者、融资交易全过程以及资金的最终流向及流动性进行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穿透。再次,提出了确立“穿透式”监管边界所需考量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维护交易稳定性和效率性、成本及防范自由裁量权过分扩张。最后,为完善我国“穿透式”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如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