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保障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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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四大基本问题,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我国有古云:“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英国首相邱吉尔曾也有名言“人造住宅,住宅造人”。可见,住宅对人类生存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住宅对人类生存的极其重要性,因此如何加强对居民住宅权的保障在各国和各地区都受到重视。一般认为对居民住宅权利的保障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通过国际间的协议和各国宪法等公法来确立起居民所拥有的该项权利,并努力实施于各国的政策和方针中,调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第二,就是对如何通过各国制定出具体的部门法来保障居民住宅权利,就其在法学中所占的领域当属私法调控的范围。就理论上看两者的重要性,毫无疑问,首先应该在公法上确立起住宅权的概念,明确对住宅权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晰住宅权应重点保护的群体权利内容,名正则言顺,在此基础上在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私法来具体细化各住宅权利将更为有效。就目前各国的实践情况而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如何使住宅权这种人权得以实现,应该建立怎样的相应的制度保障缺乏应有得重视和研究。  本文的目的着重在于对住宅权制度保障方面,而并不准备对住宅权的私法保护进行深入讨论。本文分析了住宅权制度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了保障住宅权的实施主体,并阐释了住宅权所应重点保护的内容。  本文第一部分目的在于界定清住宅与住宅权的概念,通过对住宅权演变的历史追溯来发现住宅权的过去和现在。主要着重于住宅的历史演变及其四个特性;住宅权与住宅所有权、居住权的区别与联系;住宅权的历史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重在讨论住宅权保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不局限于就法律谈社会现象,而尽量将自己的视野扩展到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提出了与住宅权保障有关的两个理论,以及住宅权保障与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的关系。  第三部分主要谈了住宅权保障的实施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指出应该同时且充分的发挥两者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并注重政府部门对非政府部门在实施住宅权保障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比较了发达国家已经确立起的住宅权内容,指出住宅权所应重点保护的两项主要内容。包括满足居民对住宅的有效需求和对住宅权的公平保障。  第四部分是对前三部分的引申,提出了我国住宅权的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相关对策,以期对我国的住宅权制度保障提供一点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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