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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契合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我国一直以来主要实施的是以政府性补偿为主的协商补偿制度。但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协商补偿制度很难兼顾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政策的偏向也容易导致不公平问题产生,财政资金的不到位使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实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湿地保护问题。当下,我国开始采用市场补偿制度,以期解决湿地保护问题,但因起步晚,实践经验不足,至今仍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市场化补偿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文章首先从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概念的界定出发,对其概念以及湿地的概念、分类、市场化补偿的特征、湿地适用范围、市场化参与主体进行分析,以对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整体认知。其次,文章对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在我国存在很大发展空间,也分析了国外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法律制度对我国湿地市场化补偿的有益经验。再次,文章对我国最近几年有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立法概况进行了梳理,发现立法过程中有进步,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为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法律制度提供实践基础。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法”,对湿地概念的界定不统一,湿地交易对象是否是湿地使用权,市场化运行机制不完善,补偿资金单一化、监管机制不到位及法律责任追究不彻底。这些不足都有待于在未来的立法中能够得到完善。最后,针对总结出的具体问题,文章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制定专门的“湿地法”,明确基本原则,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具体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筹建多元化资金渠道,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