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选任、职责、监督机制、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问题,其主旨是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对该制度下之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利弊得失,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以求真务实之方针为指导,对国外之立法例既不盲目照搬、亦不全盘否定,力求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所有重大问题都能作出有理有据、切合实际的理性选择。
本文之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之诸种弊端、笔者研究本课题的动机、方法以及目的。
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并对我国法所使用之称谓与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进行归纳,为后文的展开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颇具理论价值。首先,本部分阐述了研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意义,然后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此问题上的诸种学说并予以评析,最后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宜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产之受托人。
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本部分以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主体、资格以及变更与解任问题为契入点,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观察,揭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弊端,并指出:我国应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坚持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同时,应赋予债权人会议以异议权;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规定其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向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本部分综合分析了国内外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以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为主线,按照其就任后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论述。鉴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烦琐且难尽其详,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其设定一般义务加以规范。
第五部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本部分阐述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法律意义,介绍并总结了国外破产法有关监督机制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在该问题上的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设立专门化的监督机构——监督人,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构造和谐通畅的监督机体。
第六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本部分对两大法系有关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不同规定进行了介绍与评析,择要列举了破产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形态,对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利害关系人以及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正在制定之中,为了能对我国浙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建言献策,结语部分对本文中所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总括与归纳。
本文之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所存在之诸种弊端、笔者研究本课题的动机、方法以及目的。
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并对我国法所使用之称谓与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进行归纳,为后文的展开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本部分颇具理论价值。首先,本部分阐述了研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意义,然后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此问题上的诸种学说并予以评析,最后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宜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产之受托人。
第三部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本部分以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主体、资格以及变更与解任问题为契入点,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观察,揭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弊端,并指出:我国应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坚持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同时,应赋予债权人会议以异议权;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规定其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向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四部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本部分综合分析了国内外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以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为主线,按照其就任后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论述。鉴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烦琐且难尽其详,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其设定一般义务加以规范。
第五部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本部分阐述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法律意义,介绍并总结了国外破产法有关监督机制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在该问题上的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设立专门化的监督机构——监督人,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构造和谐通畅的监督机体。
第六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本部分对两大法系有关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不同规定进行了介绍与评析,择要列举了破产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形态,对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利害关系人以及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我国新破产法正在制定之中,为了能对我国浙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建言献策,结语部分对本文中所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总括与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