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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后一著教”是山东青州人王觉一于光绪三年(1877)前后创立的民间教派,是民国时期蔓延全国的一贯道的前身。光绪七年(1881)年底,河南汝宁府发生“末后一著教”案。这是晚清河南发生的一起重要的民间教派案件,官方的相关审判前后持续三年(1881-1884),不仅涉及到河南省内汝宁府(今驻马店地区)、南阳府(今南阳地区),还牵涉到湖北、安徽、江苏等多个省份。该案件缘起于民事纠纷,背景复杂。光绪七年三月慈安太后去世,六月彗星出现,汝宁府“末后一著教”教首萧凤仪等人借该年出现彗星来制造谣言,煽动百姓入教,给他人留下口实。曾任汝阳县(汝宁府府治)勇丁的盛鸿喜因与木匠郭振清等人有矛盾,想通过告发郭振清等人谋反而立功,导致该案发生,牵连出“末后一著教”信徒萧凤仪、张怀松等人。汝宁地方官员最终认定:王觉一在汝宁发展萧凤仪、张怀松、吴何氏等人入教,三者是汝宁地区“末后一著教”的主要领导者,并策划于光绪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攻打府城,而郭振清是协助其约人攻城之人。案件的审理受到省内政局变动与省外教案的双重影响。由于案情重大,该案被转往开封府谳局审理。在开封府谳局近两年的审理中,嫌犯均推翻了在汝宁府的口供,认定前供乃屈打成招。审理过程中,南阳“王树文”案在光绪九年(1883)被认定是官员制造的冤案,河南巡抚李鹤年、开封府知府王兆兰等被免职。案件的审理转由河南府知府陆襄钺审理,案件被逐步确定为“诬告”案。就在同一年,江苏、湖北发生“末后一著教”叛乱未遂案,河南审讯出的“诬告”结论受到挑战。同时,在“谋反”还是“诬告”的争论中,周冠与新任开封府知府陆襄钺、河南巡抚鹿传霖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经鹿传霖奏请而被罢免。而周冠则通过上诉刑部,举报陆襄钺、鹿传霖贪腐渎职等一系列行为予以反击,该案的审理又一次被河南地方政治环境所影响。鉴于案情复杂,朝廷派钦差大臣孙毓汶和乌拉布赴开封查办此案。孙毓汶和乌拉布最后认定陆襄钺、鹿传霖并未渎职,而汝宁府“末后一著教”涉案人员仅传习邪教,并未谋叛。从全案150余份口供等相关档案来看,无论是原审官还是复审官,均无法明确判定该案是否为叛乱案件。清代司法审判重口供的传统使得官员的主观判断在此案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在原审官“叛乱”思路的主导下,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末后一著教”叛乱,不同的口供也在官方的“规训”下被“制作”成系统的叛乱计划。河南王树文冤案之后,涉案的官员自河南巡抚以至地方县令均被免职,对“末后一著教”案的审理也产生了影响。案件的复审在局部翻供的基础上变成了全面翻供,并逐渐建构起“诬告”模式,所有案犯的口供又被再一次“统一”,并声称“绝不改口”。这样,前后审判者各自建构了截然相反的叙述模式。那么’,“叛乱”模式与“诬告”模式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本文认为需要从民间教派和政府两个层面来分析。从教派自身来看,除了极为虔诚的信众外,民间教派既以劝善求福相诱惑,又以宣传劫难相恐吓。就本案“末后一著教”的情况来看,二者兼有,尤以后者为甚。所以,尽管“末后一著教”教徒平日有种种善行,只要其利用异常天象宣传末劫、制造谣言以吸引教徒,就易授人以柄,乃至被诬告并定性为叛乱。从宗教学上“末世论是一切神学之母”的论断来看,宣传末劫而被打压是其永难跳出的宿命循环。从政府层面来看,案发时复杂的社会生态与政治环境影响了官员的判断。捻军被镇压后动荡的社会环境,使得知府周冠在认定叛乱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采取高压政策。查办案件既是朝廷法令所在,也是官员维护自身利益的平台。叛乱还是诬告的争论已经不仅仅关乎社稷安危,更演变为一场决定诸位地方大员前途的政治角力。本案由民事纠纷而被扩大为民间教派叛乱,后又被定性为仅只传习邪教,并未叛乱。这一过程彰显出民间教派案件的复杂特性,也提醒我们谨慎处理历史上的其他民间教派案件,重新思考中国民间宗教史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