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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人士披露,201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年投资收益率有望突破16%,毋庸置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入市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喜中带忧的是,由于基金在入市过程中遭遇风险,201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亏损达到1.75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风险控制任重而道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在基金入市过程中必须以安全性为前提,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然而,任何投资活动都会存在风险,资本市场的各个经济主体不会因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而怜香惜玉。因此,对如何控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的风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2016年5月1日实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对论文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首先,该条例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作用都叙述的比较清晰。其次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三大主体的具体职责,规范了基金的运营,为基金入市运营奠定了基础。最后,也是该条例的点睛之处,即为社保基金入市风险控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社保基金入市投资的风险的研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首先应当对社保基金入市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总的来说,社保基金入市存在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主要是受一国政治和经济等影响而产生的风险,系统风险又被称为不可变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控制。非系统性风险是除系统风险之外的风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控制的风险。非系统风险又分为:因法律体系不健全产生的风险;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详细而产生的风险,包括社保基金的资产独立性风险、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风险;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风险,监管不力具体表现在监管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因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产生的风险,包括制度性风险、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通过以上从立法方面、监管方面、以及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风险方面进行分析,可以为提出基金入市法律风险控制的措施奠定基础。其次是介绍了现行立法对社保基金入市的规定以及不足的地方。分析了有关社保基金资产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并且分析了现今立法对社保基金资产独立性规定的不足之处,包括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社保基金财产不能列入清算财产、进行债务抵消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接着又分析了有关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数额,统一的资产配置比例标准。最后是提出了社保基金入市风险的法律控制。针对现行社保基金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从完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完善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规定、完善社保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规定等立法建议。针对目前社保基金存在的监管风险,本文先介绍了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模式,然后通过借鉴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提出了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理事会的做法和制定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保障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又提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管,并且提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社保基金入市的监管工作"保驾护航"。针对社保基金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提出了强化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市场竞争、完善激励制度、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建立亏损问责制等建议控制委托代理风险。以上措施能够有效的预防法律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