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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骗取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引发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为贪污罪,有的被认定为诈骗罪,其性质认定一直未达成共识。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主体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共同犯罪案件,采用了以身份犯定性的观点。本文是案例分析型文章,以某市包装厂拆迁案为例进行深入研究,试图对案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得出合理结论,为以后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类型案例提供一定的参考。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点明案件分歧意见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关于案件分歧意见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其一,拆迁办公室主任安某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其二,包装厂厂长闫某等五人与安某的犯罪行为构成贪污罪共犯还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三,包装厂闫某等五人与安某共同犯罪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第二部分主要对本案争议焦点,即在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作具体分析。首先判断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贪污罪相较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由此对“职务”的内涵和具体“骗取”行为方式探究安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其次,探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认定其性质。最后,讨论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参与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结论。拆迁办公室主任安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贪污罪。包装厂厂长闫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安某与包装厂五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以诈骗罪定罪。其犯罪金额应按照共同参与总额,也就是多骗取的4套拆迁安置房的价值计算,即280万余元。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启示部分,通过对包装厂拆迁案的案例分析研究,总结出一般性的此类案件分析思路。第二、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本案中争议焦点涉及到的法学理论进行分析,为内外勾结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类型的案件提供新的思路,希望能对以后的司法适用提供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