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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之的一部分。网络隐私权强调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生活安宁,私人信息和领域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但时下不断发展的大数据应用技术,因其技术具有“大量性”、“高速性”、“多样性”、“价值性”的特点,极度扩展了网络空间的储蓄和使用率,使得我们的私人信息完全暴露在了高度操作化的技术应用里,一旦数据发生泄漏或是被夺取,随之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将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迫切。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着重强调的是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享受私人数据信息和生活安宁不被破坏的权利。但是,往往其侵权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力度不足,法律保护存在强烈滞后性等原因,造成了在大数据方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欠缺。如今,在被誉为“零隐权”的时代里,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侵害发生后,技术上证明难度大和法律上保护的相对欠缺,受害者网络隐私权益难以保障。要想在大数据背景下,切实保护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需要我们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地位,这样不仅能够丰富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理论,而且能够保障我们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权得到进一步合理保护。本文研究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背景,借助相关司法案例和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进行分析,从民法保护角度进行探讨,通过对现有民事立法保护的仔细研究,总结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保护的建议。全文共四章。其中,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介绍了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大数据的基本特点、概念、应用范围;大数据背景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具有侵害范围扩大和手段多样化、侵权主体类型多元化、侵害成本低且动机难辨和凸显其双重性质的特征;大数据背景下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方式有非法利用用户个人数据信息、肆意的网络监探和扰乱人们生活安宁。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保护制度的现状进行概括和分析,分别从侵权主体类型、个人隐私信息的开发再利用、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和侵权救济的保障性这四个方面总结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是针对第三章所分析总结的问题,在现有网络隐私权法律的保护基础理论的框架下,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需求,在侵权主体类型、个人隐私信息的开发利用、归责原则和侵权救济方式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