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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脱离占有物罪是域外刑事法律中的一个罪名,是在对广义的侵占罪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得到的、不同于委托物侵占罪的罪种。我国刑法第270条的两个条款统称为侵占罪。该条第2款规定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类似于域外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规定。但相比较域外立法,该条款在犯罪对象、法定刑设置等处存在一些不同。事实上,就第270条第2款的犯罪对象,以及该条款与该条第1款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借鉴域外地区立法及学理论述,分析脱离占有物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对该条款规定的修订意见。
本文意义在于,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论述,区分普通的侵占罪和侵占脱离占有物罪,以科学地划分侵占罪的罪种,正确地定罪量刑。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观点如下:从刑法上占有的概念出发,界定脱离占有物,指出其是指财物处于不属于任何人占有的状态;遗失物的概念可涵盖遗忘物,在我国设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应用遗失物取代遗忘物;因错误原因给付物、漂流物等脱离占有物都应纳入本罪的处罚范围,但在具体认定本罪时,应考虑财物的数额;侵占脱离占有物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处于脱离占有的状态;不当得利与侵占脱离占有物罪之间不存在冲突,前者处理的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后者则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侵占的脱离占有物为公共财产的行为,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