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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而逐渐出现和增多的,是现阶段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是不同于传统国家责任的一种新型国际责任制度。因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也不同于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而归责又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分为三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理论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前提作了一界定,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一新型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其次探讨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法理基础——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最后就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分析,指出其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第二部分笔者从归责事由、责任主体、责任的承担及免责三个方面分析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的具体适用,其中归责事由包括损害和可归因性,责任主体有单一和混合两种类型,而责任承担则包括停止损害结果的继续发生以及赔偿,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国家行为符合适当注意义务原则以及受害方或第三方事由;第三部分内容是我国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归责领域的实践与适用,主要是从我国在该领域的立场和实践与适用及应对两个方面着手进行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今后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