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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世界中,公私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各种不同层次的内涵之间,既有彼此渗透、互相沟通的一面,又有彼此抗拒、互相排斥的一面,交织成极为复杂的结构关系。若要准确把握并真实呈现先秦儒家公私观念的整体图景,首先必须进行“制度典范”与“伦理典范”的区分。
西周封建制与宗法制互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形成了“国”为“公”、“家”为“私”的公私判分方式,奠立了政治领域中公主私辅、经济领域中公私并举的早期公私关系类型,此即西周“制度典范”中的公私之辨。它们是先秦儒家进行理论建构和治道设计的思想来源,先秦儒家学派中的重要人物对于这些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继承和不同方向的发展。
总的来说,立基于“天下为公”的治道理想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道设计,先秦儒家创成了“伦理典范”中的公私之辨。“伦理典范”中的“公”“私”内涵,主要有领域性、价值性和超越性三个层次。领域性的“公”与“私”是一对政治/社会范畴。“公”指国家部门;“私”指基于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与家庭、家族。价值性的“公”与“私”是一对道德/伦理范畴。“公”指“利他”、“公正”;“私”指“自私”、“利己”、“奸邪”。超越性的“公”指“公共”、“普遍”,与儒家的“天”观念紧密关联,主要经由对“私”(既包括领域性的“私”也包括价值性的“私”)的否定即主张“无私”来获得自身的定义。从其与领域性层次的内涵来看,它突破了国家之“公”的界限,获得以“天下”为关怀的文化认同形式;从其与价值性层次的内涵来看,它被视作公平、公正的价值源泉。因而超越性的“公”具有道义性、原理性的性质。儒家公私概念三个层次的内涵既互相独立,又不能排除不同层次之间的统属关系,构成了一个“层系”(hierachy)。不仅如此,公私概念每一层次的内涵,都将个体意识、群己形态、国家观念涵摄在内,相互结成了复杂的义理结构。以个体为例:从领域性的公私含义看,个体是私;而从超越性的公私含义看,个体又成为体道的自我,是儒家公共性的承担主体。笔者将立基于“伦理典范”基础上的公私观念的这种复杂义理结构称作儒家的“公私有机论”,其理论机制主要表现为价值系统、社会结构与人格构造三者之间具有内在对应、有机统一的关系,这内在地决定了儒家的公私观念与治道设计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儒家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具有依赖性、连续性和单向性的本质特征。依赖性是指儒家强化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互相依赖而非彼此对抗;连续性是指儒家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看作两大连续体;单向性是指儒家强调“得君才能行道”,以及公私对抗出现时对血缘亲情的极力维护。儒家式的公私领域与西方强调公私对抗、认为公私领域分属两种完全异质世界的理论大为异趣,为西方学界提供了可供镜鉴的思想资源。而儒家公私领域的单向性,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横向社会关系拉成了直线,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无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职是之故,当前的任务就不是“重新发现社会”,而是“重新建构社会”,即建构横向的社会关系,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公共性的承担主体;与此同时,不仅要将权力关到笼子里,而且还要把血缘亲情关到笼子里,避免因为血缘亲情的越位而牺牲社会正义。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公私与道德关系极为复杂,必须从领域性、价值性、超越性这三个层次分别把握。从领域性含义的层次看,儒家德目系统中的“仁”、“义”、“孝”、“忠”各有其领域归属:“仁”是公私领域的津梁;“义”是人己关系的规度;“孝”是私人领域的道德;“忠”是以“不贰”和“无私”为内涵的为政之德,藉此可以对儒家“公私不分”进行回应。从价值性含义的层次看,“公”与“私”本身即是儒家的德目,“公”有着从实然意义向价值意义转变的进程,“私”也经历了从“偏私”、“自私”到“奸邪”的发展演变。从超越性含义层次看,梁启超等学者有关公德私德讨论,普遍倾向于以西方的理论来剪裁儒家思想,且又由于他们预先设定了传统与现代的不相容、家庭与民族国家的不相容,因此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失足。
第三,儒家“公私有机论”的义理结构存在无法调和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导致了儒家的治道困难。从整体来看,“道义的公共性”与“权力的公共性”无法始终保持同一,从而儒家的政治合法性论证不能自圆其说;其次,在具体政治行为中,也会出现“从道”或“从君”选择上的两难。而单从公私的价值性含义来看,如果将儒家的义理贯彻到底,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忠孝二者会产生激烈的冲突,行动主体将陷入角色冲突性道德困境。
先秦儒家的“公私有机论”虽然蕴涵着某些负面的思想因素,却也包含着一些至今仍具积极价值的理论资源,如儒家理论中的“自我”观,对西方自由主义“关注权利过多而对义务关注不够”的情况实有补益;儒家连续性的公私领域设计,对西方公私二分导致的政治哲学危机也具有积极意义,理当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元素,将之作为文化资源参与现代公共哲学的理论建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其“创造性的转化”,让它们绽放出日新又新的光芒。
西周封建制与宗法制互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形成了“国”为“公”、“家”为“私”的公私判分方式,奠立了政治领域中公主私辅、经济领域中公私并举的早期公私关系类型,此即西周“制度典范”中的公私之辨。它们是先秦儒家进行理论建构和治道设计的思想来源,先秦儒家学派中的重要人物对于这些内容均有不同程度的继承和不同方向的发展。
总的来说,立基于“天下为公”的治道理想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道设计,先秦儒家创成了“伦理典范”中的公私之辨。“伦理典范”中的“公”“私”内涵,主要有领域性、价值性和超越性三个层次。领域性的“公”与“私”是一对政治/社会范畴。“公”指国家部门;“私”指基于血缘关系的共同体,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与家庭、家族。价值性的“公”与“私”是一对道德/伦理范畴。“公”指“利他”、“公正”;“私”指“自私”、“利己”、“奸邪”。超越性的“公”指“公共”、“普遍”,与儒家的“天”观念紧密关联,主要经由对“私”(既包括领域性的“私”也包括价值性的“私”)的否定即主张“无私”来获得自身的定义。从其与领域性层次的内涵来看,它突破了国家之“公”的界限,获得以“天下”为关怀的文化认同形式;从其与价值性层次的内涵来看,它被视作公平、公正的价值源泉。因而超越性的“公”具有道义性、原理性的性质。儒家公私概念三个层次的内涵既互相独立,又不能排除不同层次之间的统属关系,构成了一个“层系”(hierachy)。不仅如此,公私概念每一层次的内涵,都将个体意识、群己形态、国家观念涵摄在内,相互结成了复杂的义理结构。以个体为例:从领域性的公私含义看,个体是私;而从超越性的公私含义看,个体又成为体道的自我,是儒家公共性的承担主体。笔者将立基于“伦理典范”基础上的公私观念的这种复杂义理结构称作儒家的“公私有机论”,其理论机制主要表现为价值系统、社会结构与人格构造三者之间具有内在对应、有机统一的关系,这内在地决定了儒家的公私观念与治道设计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儒家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具有依赖性、连续性和单向性的本质特征。依赖性是指儒家强化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互相依赖而非彼此对抗;连续性是指儒家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看作两大连续体;单向性是指儒家强调“得君才能行道”,以及公私对抗出现时对血缘亲情的极力维护。儒家式的公私领域与西方强调公私对抗、认为公私领域分属两种完全异质世界的理论大为异趣,为西方学界提供了可供镜鉴的思想资源。而儒家公私领域的单向性,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横向社会关系拉成了直线,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无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职是之故,当前的任务就不是“重新发现社会”,而是“重新建构社会”,即建构横向的社会关系,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公共性的承担主体;与此同时,不仅要将权力关到笼子里,而且还要把血缘亲情关到笼子里,避免因为血缘亲情的越位而牺牲社会正义。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公私与道德关系极为复杂,必须从领域性、价值性、超越性这三个层次分别把握。从领域性含义的层次看,儒家德目系统中的“仁”、“义”、“孝”、“忠”各有其领域归属:“仁”是公私领域的津梁;“义”是人己关系的规度;“孝”是私人领域的道德;“忠”是以“不贰”和“无私”为内涵的为政之德,藉此可以对儒家“公私不分”进行回应。从价值性含义的层次看,“公”与“私”本身即是儒家的德目,“公”有着从实然意义向价值意义转变的进程,“私”也经历了从“偏私”、“自私”到“奸邪”的发展演变。从超越性含义层次看,梁启超等学者有关公德私德讨论,普遍倾向于以西方的理论来剪裁儒家思想,且又由于他们预先设定了传统与现代的不相容、家庭与民族国家的不相容,因此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失足。
第三,儒家“公私有机论”的义理结构存在无法调和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导致了儒家的治道困难。从整体来看,“道义的公共性”与“权力的公共性”无法始终保持同一,从而儒家的政治合法性论证不能自圆其说;其次,在具体政治行为中,也会出现“从道”或“从君”选择上的两难。而单从公私的价值性含义来看,如果将儒家的义理贯彻到底,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忠孝二者会产生激烈的冲突,行动主体将陷入角色冲突性道德困境。
先秦儒家的“公私有机论”虽然蕴涵着某些负面的思想因素,却也包含着一些至今仍具积极价值的理论资源,如儒家理论中的“自我”观,对西方自由主义“关注权利过多而对义务关注不够”的情况实有补益;儒家连续性的公私领域设计,对西方公私二分导致的政治哲学危机也具有积极意义,理当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元素,将之作为文化资源参与现代公共哲学的理论建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其“创造性的转化”,让它们绽放出日新又新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