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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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正当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飞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应运而生并成为推动时代发展的重要引擎。人脸识别技术因其便捷性、自主性、操作简单等优势而应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公共安防、公安司法、商业监控等众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入拓展。然而,人脸识别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等带来挑战。个人信息成为当今时代最有价值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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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正当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飞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应运而生并成为推动时代发展的重要引擎。人脸识别技术因其便捷性、自主性、操作简单等优势而应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公共安防、公安司法、商业监控等众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入拓展。然而,人脸识别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公共安全等带来挑战。个人信息成为当今时代最有价值的资源,作为个人信息中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人脸信息也成为时代发展的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让人脸信息处于“裸奔”状态,产生了误差风险、安全性风险和算法歧视等风险。如何在鼓励人脸识别技术向前发展的同时防范与化解风险亟需法律的回应。本文从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入手,探索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其技术特征,进一步以三分法分析人脸信息的自然属性、规范属性、权利属性,厘清其与隐私之间存在的交叠关系。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息息相关,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同特征与不同的风险存在必然联系,甚至是相对应的。在充分认识技术的基础上,从更深层角度将应用风险分为技术本身的风险和各应用阶段的风险,并为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提供思路。纵观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现状,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人脸识别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尚未制定专门的人脸识别法律规范,主要将人脸信息置于个人信息框架内予以保护,相关规制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中。通过梳理相关规范,发现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在立法层面存在立法规范不足,人脸信息的处理原则较抽象、知情同意规则僵化而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在司法层面存在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在行政监管层面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混乱等问题,且侧重于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事后的规范调整,缺乏事前和事中的全过程、长效性监管制度。针对上述困境,笔者建议在考察域外相关规制经验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司法救济、行政监管层面完善人脸识别法律规制体系。在完善人脸识别法律规范体系层面,补足相关立法,细化人脸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定,完善人脸信息的处理原则和规则,针对“合法、正当、必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处理人脸信息事由,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增强知情与同意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强化侵权救济方面,明确人脸识别的侵权主体,完善损害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信息主体的举证责任。在行政监管层面,明确监管主体及其权限职责,设置专门的信息监管机构,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管,制定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人脸识别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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