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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专利数量出现了强劲增长,专利申请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这反映出我们国家对创新的重视,正在为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努力。随之而来的是专利侵权纠纷数量也快速增长。但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导致专利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也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专利交易市场,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其中一个问题即是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大量采用法定赔偿,且法定赔偿的数额明显偏低。这样一种现状引起了国内理论学者和司法界人士广泛关注,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虽然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等国家已经非常成熟,拥有上百年的历史,但能否移植到我们国家的法律土壤中还有待进一步考证。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展开。本论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述。首先从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入手,介绍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阻遏两大主要功能;然后分别介绍了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三种学说,即民事责任说、刑事责任说和经济法责任说,得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更倾向于一种民事责任;最后罗列出了国内学者对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分歧观点,并对反对者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第二部分主要对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从我国专利保护体系的完备性要求出发,并假设了三种可能的方案,即增设刑事责任、增设行政责任和增设惩罚性赔偿。经过比较得出,增设刑法或者行政法责任都可能带来公共权力对私法领域个人自由的过度干预,其执法成本都很高。行政执法还面临效率问题,其受到公共资源有限的限制。所以,增设惩罚性赔偿才是其中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方案。接着又总结了专利领域不同于传统民事领域的特殊性,如专利权的无形性、弱排他性,专利侵权的隐蔽性、低成本高收益性以及专利维权的举证难,这些特性都决定了需要为专利侵权引入一个特殊的保护制度,即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借鉴。接着又对引入惩罚性赔偿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引入惩罚性赔偿后并不会造成与传统民法观念的冲突,因为民法观念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也不会引起专利权人出于逐利心理的过度诉讼,同样也不会造成对侵权人的过度惩罚。所以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可行的,并没有无法克服的困难。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合理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其中,主观方面要求侵权人具有侵犯专利权的故意,这是需要由原告来举证证明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要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最后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要求不高于三倍的补偿性赔偿数额,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惩罚和阻遏的目的,也可以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决高于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