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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通过对责任的合理界限的论述,认为为了达成公平归责的目的,必须将公平具体化为归责原则,并进一步具体化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对案件进行构成要件分析时,如果仅仅将其中的归责理由当作"入门条件"是错误的.因此,可接受的责任限制性因果关系理论只能是将归责原则(归责理由)合理内化的理论,即归责理由既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控制了责任的范围.那些在归责理由的判断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同时也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起着决定作用.当被援引的理由是具体规定时,该因素是被援引的"法规的目的".当被援引的理由是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这种一般条款时,则是"可预见性"或"风险".而后两者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盖然性概念具有相通性.同时,一旦责任的范围的确定被定位于因果关系的概念之上,就可能导致责任扩张或责任严格化的危险.传统上,在中国侵权法占有通说地位的是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近年来不断受到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必然因果关系之所以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错误地理解了哲学上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把因果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当作了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地位之争纠缠在一起的还有原因与条件之争辩.原因说不可取,因为如果在事实层面区分条件与原因则错误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在法律层面上区分条件与原因则是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纠缠在一起."二分法"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中国法学理论采纳"二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