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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革命不仅是国王(王党)与议会之间政治与军事上的斗争,而且也是双方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较量。研究这些政治思想,可以加深我们对英国革命的认识。英国革命在英国议会政治民主制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此研究同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体制和民主思想。鉴于此,本文主要考察了英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重点考察国王(王党)与议会双方思想的共同点与分歧,分析这些分歧出现的原因,以及由于这些分歧引起的双方政治思想的发展。
全文共分为七部分,前言部分、结论部分、以及论文主体五部分:
前言主要交待了本论文选题的原因和研究意义,考察了国内外学术界目前的研究现状,分析其中的得失,并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对某些学术用语和材料进行了说明。
第一章讨论了斗争双方的宪政观念。早在都铎王朝时期,福蒂斯丘与史密斯等人在考察英国政体时就得出英国政体是混合君主制的结论。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国王(王党)与议会都接受了这一理论,并从这一理论出发,开始界定国王特权与臣民基本权利的边界。正是在是否界定与如何界定边界的问题上,双方展开了政治与思想斗争。斗争的结果是王权受到了限制,议会的权力得到了提升。
第二章讨论政治民主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对民主制的讨论不多,而且多为负面讨论。革命开始后,出于宣传与斗争的需要,议会强化了自己是全国人民代表机构的观念。平民院的角色逐渐由全国平民代表机构、全国人民代表机构,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转化。议会人士提出议会主权论与国王(王党)的君主主权论进行对抗,但议会主权论既然以人民的支持为基础,最终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人民主权论。革命时期,不但政治民主观念得到了发展,政治民主实践也得到了一定发展。普特尼辩论关于人民代表资格的讨论与各种选举改革方案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章考查了普通法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关于国王与法律关系的问题晦暗不清。人们既认为国王需要依法治国,又实际上认可国王高于法律的地位。普通法律师与议会合作,从立法和释法两个角度与国王进行了斗争。科克等人甚至认为普通法可以规定和限制王权。议会方面认为国王无法单独立法,立法工作必须由议会来完成。在革命中,议会人士又通过征引先例,强调议会的最高法庭角色,由此声称自己也拥有释法的最高权力。
第四章主要讨论自然法和契约论问题。国王(王党)和议会都运用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斗争的武器。但自然法天然地具有利于人民的特点,契约论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议会方面巧妙地把自然法与契约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解释人类社会与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并突出了主权民有,主权为民的特点。在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框架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地位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但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新理论,还面临着与神权、君权神授论、父权制等理论协调的问题。最终,社会契约论者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五章考查了宗教与政治思想的关系问题。宗教对当时人具有很大的影响。笔者首先考察了英国人民的宗教信仰情况和教派实力分布变化;其次考察了国家宗教政策的制订情况以及教权与俗权的竞争过程;再次,考察了斗争双方都运用的宗教武器--《圣经》,从《圣经》自身文本矛盾到国王试图控制《圣经》解释权的失败、再到斗争双方如何运用《圣经》为自己的行动进行辩护;最后,考察了宗教对自由民主观念发展的影响。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笔者综合各部分的考察,认为革命时期政治思想具有继承性、扩散性和世俗性的特点。继承性指斗争双方的思想大多来自英国历史上的传统思想遗产;扩散性指革命时期的思想讨论具有向下层民众、向乡村地区扩散的特点;世俗性指双方运用的思想武器主要是世俗的思想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