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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人类权力史上与生俱来的痼疾,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还是一个受经济、政治、道德、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的难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腐败犯罪则呈现出复杂化、有组织化、国际化的趋势。反腐斗争与廉政建设成为各国的重要课题。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行为主体构成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主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成为现代各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基本而重要的课题之一。与通常的刑事犯罪不同的是,腐败犯罪对于行为主体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以权力寻租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犯罪必定借助于特定的公共权力,并依附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主体。因此,研究腐败犯罪问题,首先面临的是腐败犯罪行为主体的命题。从刑法理论的各个层面对腐败犯罪行为主体加以综合的考察,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本身的发展来说,还是对于反腐败斗争策略的提高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运用分析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腐败犯罪行为主体进行系统地研究。对犯罪主体在刑法上的演变、我国转型时期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法人犯罪与三罚原则、私营企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否成立、犯罪主体的泛化、腐败犯罪行为主体复杂化及主体的扩张、我国腐败犯罪主体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等问题作了详尽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近年来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本文对社会转型期的种种腐败新特点及腐败主体呈现的集团化、低龄化、高职化趋势进行研究,运用案例与数字,由表及里,揭示其社会、历史、经济、文化、心理的根源。同时,对我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港、澳、台地区腐败与反腐败、外国反腐败立法中的行为主体进行研究,通过古今中外的腐败犯罪和行为主体的比较,以期对我国的廉政建设达到以史为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由于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各国和一些区域组织开始着手制定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和区域文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它克服了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局限性,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为国际反腐败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本文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腐败犯罪行为主体的研究,认为我国的反腐败刑事立法,不能简单照抄,不能不照顾我国的国情和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司法的历史和现状,必须采取分阶段、分步走的完善措施,逐渐与国际接轨,并对如何接轨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古人云:“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清代汪志伊在《警陈吏治之事疏》中说:“自古有治人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驰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立法,不如慎于用人,盖人正而弊自除也。”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没有弊端,制度所显现出来的弊端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它与社会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看不到问题的本质而一味地堵塞漏洞,单纯地完善制度之形式,就会陷入不断“完善”但永远不能完善的境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现代政府要有问责性,“水平问责性”体制中,每一个主体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种制衡体系引出了廉政体系。国家廉政体系最终目的就是使腐败行为变得“高风险”和“低回报”,为治理腐败提供了系统工程的视角和长期战略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