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三中中全会的召开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明确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的时间表,即在2017年以前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认识更加清晰,对自身的定位也更趋准确。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近些年来,政府也提出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将职能转移到谁手里,向谁购买公共服务?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商会是我国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充分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可能性。由商会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帮助实现政府职能转移。同时,商会更加了解市场的情况和公众的需要,商会在提供俱乐部产品和行业公共产品上具有优势,因此,由商会提供这两种类型的服务更能满足市场需要。所以本文提出了商会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研究主题。期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商会公共服务功能的更好发挥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首先,从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基本架构出发,研究商会可以提供哪种类型的公共服务,进而总结出我国商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然后,考察实践运行中商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情况。总结我国商会公共提供服务取得的成就,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问题形成原因。最后,探讨以什么样的机制来保障我国商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功能。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第一,从理论层面分析,需要商会这样的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商会在俱乐部产品和行业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这两类公共服务适合由商会来提供。第二,从实践层面分析,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各地商会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商会公共服务功能发挥的还不充分,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需要进行机制创新,政府要对自身职责进行合理明确定位,完善对商会的管理方式,为商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商会也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壮大组织力量,从而保障自身公共服务功能得到良好发挥。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与商会要秉持公共利益这一立足点,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