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罗马法中被确立的居住权,其功能在于解决特定家庭成员或解放自由人的居住问题。此后,各国在建立居住权制度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扩大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其在商事领域的经济投资功能。我国传统社会没有孕育出居住权,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也没有引入这一制度。居住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昙花一现,引发了无限的思考: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居住权制度,应当建立怎样的居住权制度。目前,我国居住权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出现困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也对房屋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有必要设置居住权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国情,我国应当建立起一种兼顾救助性与收益性,体现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益价值的现代居住权制度。救助性居住权可以满足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需要,而收益性居住权则可以实现房屋资源的最大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