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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是沿海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平台。《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是沿海国使用这些海上构筑物的国际法律依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建造和撤除这些海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时应当“适当顾及”航行安全、捕鱼、海洋环境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本文根据《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第60条第3款的“适当顾及”义务进行了研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背景。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起源于对公海自由的限制和对世义务的提出。有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问题经历了第一次、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和海底委员会会议的讨论,最后集中表现在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公约》的相关条款中。该部分是对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介绍。第二部分是《公约》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依据。《公约》中关于海洋航行利益、渔业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其他国家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条约依据。其次,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还依据诚意履行义务原则、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后,根据传统用益物权理论的推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的用益性质的权利时对应的义务是“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公约》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性质。基于对第60条第3款文义的解释、国家不法行为以及归责标准的分析,结合英国海域多用途区划和德国建设风电设施选址的海洋空间规划,充分论证了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是行为义务。该部分是对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性质进行论证和得出结论的过程。第四部分是《公约》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的内容。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义务是行为义务,那么该行为义务的内容指向了在专属经济区、国际海道和安全地带的禁止行为,在撤除时对航行安全、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的评估,以及对装置和结构的位置与海图标识和变更的预先通知行为方面的注意义务。第五部分是《公约》第60条第3款“适当顾及”对我国的启示。结合我国海洋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海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废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