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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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选择通过特定技术处理,以人的生理特征和行为识别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身份标识来鉴别身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鉴别个人身份方面具有快捷、准确等优点,然而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唯一性、不可变更性和关联性等特性,相较一般个人信息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且损害往往更重,这也导致实践中存在着非法利用、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乱象。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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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选择通过特定技术处理,以人的生理特征和行为识别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身份标识来鉴别身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鉴别个人身份方面具有快捷、准确等优点,然而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唯一性、不可变更性和关联性等特性,相较一般个人信息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且损害往往更重,这也导致实践中存在着非法利用、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乱象。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直接保护,虽然把生物识别信息区别于一般信息,但未对其进行定义和归属,尽管生物识别信息更具有风险性和危害性,也没有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进行更严格的规制。且目前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措施,都没有进一步的追责机制,导致其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文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的特别保护义务出发,借鉴各国经验,探讨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措施。本文第一部分厘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概念,探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生物信息数据和与个人隐私的区别与联系,总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本质和特性,找出其相较于一般信息需要特别保护的原因。第二部分探讨信息处理者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负有特别保护义务的法律基础。首先引入主体概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通过各国法律对处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主体的定义以及我国立法中对这一主体概念的变化,概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范围。其次分析该特别保护义务的来源和依据,探讨完善信息处理者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所负有保护义务的现状,从立法和实践上对立法应用两个方向出发,探讨目前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特别保护义务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我国关于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程度,其次是目前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为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的特别保护义务的建议,从以上对问题的论述中归纳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义务应从三方面进行完善:安全保密义务、告知义务、信息处理政策公开透明义务。借鉴他国在法律制度上对信息处理者相关义务的规定,同时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实践中信息处理者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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