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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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人权保障已成为境内外关注的重大问题,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境内外专家学者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逐渐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切实加强对刑事被害人人权的保障。通过对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分析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总体上有着往平衡和对等的方向发展趋势。两大法系因法律理念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在被害人的概念规定上呈现不同特点,而且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被害人概念和范围予以明确和统一界定。借鉴境内外学者对被害人概念广义和狭义上的理解,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从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二方面考虑,大胆地提出刑事被害人是指因自身人身财产或正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或启动刑事诉讼活动,行使控诉和损害赔偿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指出被害人往往处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特点,具有受侵害损失的客观性与直接性、侵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等法律特征。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二种模式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呈现不同的形态。在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种类,虽然相对于过去明显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是存在诸多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由早期的“刑罚执行者地位”到“犯罪控诉者地位”,再到被忽视被遗忘的证人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被害人具有证人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被害人具有准当事人或民事当事人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被害人虽具有当事人地位,但不享有当事人完全的诉讼权利。国内学者对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存在基本肯定、基本否定和既肯定又否定等三种观点。加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任务,提升刑事诉讼结果的司法公正,更有助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可行的,不仅不会破坏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而且更不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诉权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境外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上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成功做法,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建议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即:赋予被害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赋予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样的法律援助权;建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赋予被害人在庭审中的最后意见陈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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