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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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通过为标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受教育者的关注重点已从传统的对民办教育在量上的需求转变为对质的追求。面对新形势下受教育者需求的内涵式变化,民办教育在法治化、规范化方向的进一步发展势在必行。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营利性民非教育)作为民办教育中的一个分支,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可的时间并不长,但却早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2018年第三次修订的《民促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建成,一方面这给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带来的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其确立的监管机制尤其是市场准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方面等监管的制度设计以及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定漏洞。本文以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入手。首先梳理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的发展历程,结合其发展的水平、特点等因素把握其发展脉络与未来发展趋势。其次通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分析,结合法规实际执行的情况,找出现行营利性民非教育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错位与不足。目前来看,问题主要存在于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设置的高低不适度、审批机构对于审批专业类别设置未细化,近年来因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集团化连锁化产生的分支机构以及互联网教育机构审批准入制度的极度不合理等方面。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审批机构、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自身、监管机构三个角度展开。从审批机构的角度来说,要坚持和完善现有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杜绝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非法办学行为,同时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学的、因地制宜的准入标准。从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自身来说,要做到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完善,加强对于教师以及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规范机构的财务管理监督。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说,首先是做到明晰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性质,从而为执法提供具体的方向与参考;其次是在监管中由教育部门牵头,形成各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的局面。此外,在制度层面可以进行的创新包括:一是可以合理简化审批程序,试行取消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强制绑定的“证照分离”制度;二是补充完善现行互联网教育机构的审批准入制度;三是可以适当简化营利性民非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申请开设分支机构的程序;四是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新技术在机构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的作用。希望本文能够为完善我国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一定的思路,从而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民非教育机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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