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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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实践证明,它在明确政府角色、控制政府的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责任行政原则在我国长期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地位,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对责任行政原则的研究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作者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和关注,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选取了责任行政原则研究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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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实践证明,它在明确政府角色、控制政府的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责任行政原则在我国长期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地位,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对责任行政原则的研究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作者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和关注,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选取了责任行政原则研究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题,并且将其置于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思索,以期对我国行政法学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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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我国宪法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进行了法律保障。但立法者和法学界将村民自治组织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未明确指出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属性,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引致该制度在推行中出现困难。本文将从近年来出现的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发生纠纷的真实案件入手,将村民自治组织放在我国公共行政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这一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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