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以贵州乌蒙山中部彝族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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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六世纪以来,保护民族语言的内容便出现在国家间的条约当中,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国际人权法理论的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的国际法体系也逐步形成,联合国以及各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总结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保护少数人语言权利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宣言等,为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相应的国际法依据;同时各国在保护国内少数民族语言权利过程中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也为我国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已全部转用汉语外,其他五十三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些相同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以及不同区域间还使用着不同的语言,全国55个少数民族,目前已知的少数民族语言共129种语言,这些语言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统一多元化是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主要格局,国家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部门法和地方自治法规以及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田野调查和资料的查询,笔者了解到我国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语言国家的语言政策相比,我国的语言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并没有走弯路,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民族语言同化,民族语言排斥到民族语言的多元化发展阶段。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和发展权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肯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导致了我国民族语言权利保护中仍然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较为笼统,模糊、现有法律规范原则性太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权利保护力度远远不够等等的不足。目前,我国已有20余种少数民族语言处于濒危状态,这种多数量、高速度的语言消失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领域的损失,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大损失。
  挽救濒危少数民族语言,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以国际法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使用发展情况、相关国际立法及各国实践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的实际进行了解,结合自身的田野调查结果,分析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的优缺点以及由法律保护不足导致的少数民族语言濒危等问题,进而在继承我国民族语言工作取得的成就及借鉴国外民族语言政策及语言权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的粗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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