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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地方政府负债融资一直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1994年税制体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权被极大侵蚀。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后大力提振经济等诸多事权的需要,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地方各级政府便选择打法律规制的“擦边球”,借助于设立融资平台来吸纳资金。面对规模巨大且以隐性债务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全国人大果断于2014年底通过对《预算法》进行重修,解禁了地方政府债券筹款的闸门,规制了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乱象。 尽管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目前地方政府债务法律规制依然存在不足。例如存在债券发行缺乏管控、预算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停下推进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法制化的脚步,要针对存在的缺陷,继续提高地方债务治理的法律规制水平。 本文在新《预算法》出台的大背景下,首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概括性的介绍,其次分析我国地方政府法律规制现状,找出存在的缺陷。最后在对美日法三国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后,给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