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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的立法问题研究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被关注到的老问题。之所以“旧事重提”,是因为几十年过去了,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大覆地的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新闻法》虽然经过千呼万唤,还是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
2011年春,中围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形成,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又一座丰碑,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足终结。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新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理应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建设范围之中,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中国逐步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建国以来新闻立法发展的脉络,分析中国新闻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绪论部分简单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研究综述。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承担了众多社会责任。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备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新闻界也不例外。自1985年,《二十年“疯女”之谜》的作者沈涯夫、牟春霖被告上法庭引发中国第一场新闻官司以来,到如今已经近30年了。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新闻官司也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如今,新闻官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以这种关注为契机,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开始了对于新闻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巨大成绩。
正文第一部分把建国以来新闻立法发展分为三个部分——草创期、停滞期和快速发展期,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大事和新闻立法发展概况,并着重对改革开放以来新闻法制的状况做出考察。通过这些梳理,对我国新闻立法的主要内容作了简单概括,把当前新闻立法的内容大体分为五块: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规范新闻活动;保护新闻工作活动;对新闻工作的授权性规定;对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并得出以下结论:对新闻实行法治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宝贵结论。
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立法中法制不健全和法律位阶低的问题,并探讨了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新闻体制过程中强大的惯性力量依然存在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很好的为新闻事业服务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并不可怕,我们应该从这些问题中发掘深层次原因,并寻找解决对策。
正文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论述《新闻法》出台的意义,认为出台一部《新闻法》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包括记者的采访权、普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及其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出台《新闻法》可以促进新闻事业和社会发展进步,出台《新闻法》可以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第二层次主要论述出台《新闻法》需要认真考虑的三个主要因素,包括中国的国情,《新闻法》出台的可能性和时机性,其中个个主要因素之下又有小标题进行详细论说。在《新闻法》山台的时机性这一标题下,笔者主要从建国以来各界为促成《新闻法》的出台所作出的努力方面入手,结合政府发展规划,预测《新闻法》出台的恰当时机。《新闻法》的制定经历了步入正轨、快速发展、到反复曲折这几个阶段。截止到现在,政府工作报告和规划中也没有见到关于山台《新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无疑打击了民众对于出台《新闻法》的信心,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新闻法》的曲折发展历程正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完美阐释。作为一个新事物,《新闻法》的出台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它的出台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大势所趋。如果各项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中国当前各阶层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剑建国100周年左右,《新闻法》的出台是水到渠成的。当然,《新闻法》的出台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对建围以来的新闻立法和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立足过去,扎根现在,结合我国国情、民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新闻法》的未来作出展望。
在《新闻法》还未出台之前,我们当前的主要工作就是积极为《新闻法》的出台从侧面做各种努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格权法>的出台。
2011年春,中围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形成,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又一座丰碑,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足终结。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新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理应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建设范围之中,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中国逐步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需要。本文立足于建国以来新闻立法发展的脉络,分析中国新闻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绪论部分简单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研究综述。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承担了众多社会责任。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备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新闻界也不例外。自1985年,《二十年“疯女”之谜》的作者沈涯夫、牟春霖被告上法庭引发中国第一场新闻官司以来,到如今已经近30年了。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新闻官司也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如今,新闻官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以这种关注为契机,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开始了对于新闻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巨大成绩。
正文第一部分把建国以来新闻立法发展分为三个部分——草创期、停滞期和快速发展期,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大事和新闻立法发展概况,并着重对改革开放以来新闻法制的状况做出考察。通过这些梳理,对我国新闻立法的主要内容作了简单概括,把当前新闻立法的内容大体分为五块: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规范新闻活动;保护新闻工作活动;对新闻工作的授权性规定;对一些特殊事项的规定,并得出以下结论:对新闻实行法治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宝贵结论。
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立法中法制不健全和法律位阶低的问题,并探讨了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新闻体制过程中强大的惯性力量依然存在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很好的为新闻事业服务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并不可怕,我们应该从这些问题中发掘深层次原因,并寻找解决对策。
正文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论述《新闻法》出台的意义,认为出台一部《新闻法》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包括记者的采访权、普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及其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出台《新闻法》可以促进新闻事业和社会发展进步,出台《新闻法》可以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第二层次主要论述出台《新闻法》需要认真考虑的三个主要因素,包括中国的国情,《新闻法》出台的可能性和时机性,其中个个主要因素之下又有小标题进行详细论说。在《新闻法》山台的时机性这一标题下,笔者主要从建国以来各界为促成《新闻法》的出台所作出的努力方面入手,结合政府发展规划,预测《新闻法》出台的恰当时机。《新闻法》的制定经历了步入正轨、快速发展、到反复曲折这几个阶段。截止到现在,政府工作报告和规划中也没有见到关于山台《新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无疑打击了民众对于出台《新闻法》的信心,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新闻法》的曲折发展历程正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完美阐释。作为一个新事物,《新闻法》的出台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它的出台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是大势所趋。如果各项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中国当前各阶层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剑建国100周年左右,《新闻法》的出台是水到渠成的。当然,《新闻法》的出台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对建围以来的新闻立法和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立足过去,扎根现在,结合我国国情、民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新闻法》的未来作出展望。
在《新闻法》还未出台之前,我们当前的主要工作就是积极为《新闻法》的出台从侧面做各种努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格权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