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分权时序的企业实际税负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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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层级改革包括财政体制上实施“县财省管”改革和经济管理上实施“强县扩权”改革。财政“县财省管”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壮大县(市)域经济的财权,缓和收支矛盾;经济管理上实施“强县扩权”改革是为了扩大县(市)域经济事务管理权。无论是财政分权还是经济事务管理上的行政分权,政府层级改革均对县(市)域经济产生了影响。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是经济双循环的重要载体,既关乎经济发展大局,又与居民就业和消费相连。然而,在比较中国各省(区)县(市)辖域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时,一个很重要现象值得重视,即同样是分权,县(市)域企业之间的实际税收负担却有很大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对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城乡融合顺畅发展极为重要,而且对在新时期促进经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建设极为重要。因为县(市)域企业的发展将会促进农村消费力的迅速提升,这关乎着更加顺畅的城乡融合,提升财税政策有效性,切实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正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基础。然而,尽管有大量文献对省以下财政领域或行政领域改革的企业实际税负效应在经典分权理论体系下进行分析,但几乎未有研究将分权改革时序不同带来的企业实际税负效应影响纳入考虑。已有理论和经验证据似乎并没有为新时代下权责如何划分与实施如何影响企业实际税负提供明确参考。因为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分权,而是在既有的管理体系下怎样选择两类权力下放的具体方式。综上所述,本文研究将能够更好地帮助改善财政和税收体制,促进经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以做出微薄的贡献。鉴于省以下分权改革政策的重要作用,本文在经典分权理论体系内,以中国近年来实施的省以下分权改革为研究对象,对2000—2009年中国县(市)域工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进行测算,以企业实际税负为被解释变量,省以下分权改革的序时分权类别指标为核心解释变量,采用双重差分法(DID),分别研究省以下分权改革下分权时序:先行后财分权、先财后行分权和两类改革并行分权,对中国县(市)域企业实际税负的总效应和影响方向,并进一步进行机制分析。研究主要发现以下几点:首先,分权领域的时序安排会对县(市)辖域企业产生不同的税负效应。“先行后财分权”改革时序同样在5%显著性水平上增加辖域内企业实际税负率0.72个百分点。但是,“先财后行分权”改革时序则降低了辖域内企业的实际税负率1.06个百分点,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在两个领域“并行分权”,能显著提高辖域内企业实际税负率近0.6个百分点。基础回归结果在通过平行趋势检验、PSM-DID、子样本分析和安慰剂检验下依旧稳健。其次,分权时序主要作用于县(市)具有征管权限的企业,而对非县(市)征管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工业总产值异质性分析发现,县(市)域税基越大,省以下分权改革对企业实际带来的影响越大。同时,对经济发展质量较高的县(市)而言,这类县(市)政府的税收征管与财政统筹能力也更好,在面临财政压力时能够及时快速的从健全的税收征管中获得税收收入,“先行后财分权”改革时序显著增加了其辖域内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并行分权”改革时序对经济发展质量较低的县(市)辖域企业实际税负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和“先行后财分权”改革时序对县(市)域企业实际税负未产生显著影响相比,“先财后行分权”在1%显著水平上降低了经济发展质量较低的县(市)辖域企业实际税负1.83个百分点,这表明经济发展质量较低的县(市)政府的财政压力减轻时,其倾向于放松税收征管,这可能有利于激发辖域内的企业活力,进而推动经济蓬勃发展。最后,通过机制分析发现,省以下分权改革时序的选择对县(市)财政收支内在平衡产生不同影响,县(市)政府面对不同的财政压力则会施加相应的税收征管力度,进而影响到辖域内的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结合新时代背景和改革现状,本文尝试分别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完善省以下分权改革策略两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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