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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于刑事申诉的受理与审查主要采用的是书面形式。毋庸讳言,此种处理方式存在的弊端多多,过程不透明、申诉人等相关人员参与度低、法官权力制约度低、参与人权利保障度低。而刑事申诉听证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当下人民法院在刑事申诉受理审查中的诸多问题,做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司法权威与公开透明的兼顾,适应司法现实的需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则主要是分析了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必要性。首先是公开性的要求。我国目前对于刑事申诉的处理实质上是采用的一种相对封闭的处理方式,多是通过调取案卷,并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一种书面化的审查。刑事申诉听证程序在多方面符合司法公开的理念,保障了申诉人、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等诸多权益。其次,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正当程序要求利害关系人参与和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决定的作出。刑事申诉人于听证程序中是存在着一定利害关系的,因此申诉人理应有权主张进行并参与听证程序。最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而目前的刑事申诉审查模式却未能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出本来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功能。第一,保障申诉人权益,防止暗箱操作。申诉人等人员参与刑事申诉,可以对法官的权力形成直接的制约与监督,降低法官滥用裁量权的风险,杜绝暗箱操作。第二,维护法院裁判权威,引导秩序申诉。经由听证程序,申诉结果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人民法院的权威经由申诉人对申诉决定的遵守得以体现和维护。第三,体现司法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第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申诉听证程序可以通过减少当事人重复申诉、无理缠诉、上访,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整体上减少重复处理的数量,提高效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一些听证程序。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全国性法律,只有各地高院制定的地方性规定。对已有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对问题的研究,在之后制定全国性的听证程序规定时便可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值得借鉴之处更是可以在以后的规定中直接移植。第四部分涉及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具体构建。第一,明确其法律地位。我国应当将法院受理与审查刑事申诉听证程序上升为全国性法律规定,将其正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实现法制的统一。第二,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被动原则、回避原则、平等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合议原则。第三,刑事申诉听证程序的具体构建。听证案件的范围、听证程序的主体、听证程序的准备、听证程序的运行、听证结果的作出。第四,听证程序的保障机制。完善代理律师参与制度;加强检察监督;身份保障;转变观念,强化权利保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