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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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强制批准制度是部分债权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使得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制度。因此,强制批准经常被人们认为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制批准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即意思自治充分的基础上仍然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时强制批准权介入才具有正当性。本文以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特指信息知情权和意思自治)保护出发,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制度,以美国破产强制批准制度为基础,分析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在美国破产强裁制度下受到保护。美国强制批准需要符合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a)和(b)款的规定,还需要符合由司法判例和第1129条(b)(1)款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延伸出来的绝对优先原则的约束。从表面上看,绝对优先原则是保护当事人在破产重整中的顺位利益,该利益是在破产重整前已经形成的顺位利益。顺位利益的形成是法律行为,即破产中绝大多数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形成的顺位利益。绝对优先原则保护顺位利益就是保护当事人破产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低表决组接受原则,指至少有一个权益调整受到影响的债权组接受重整计划草案,它保护被所有权益调整受到影响的债权组均反对的重整计划草案法官裁定通过,以此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它是当事人在破产重整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的底线原则。意思自治在重整程序中表现为协商谈判。充分的谈判协商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披露基础上。这就需要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时需要信息披露做到充分,当事人一方掌握信息充分,尤其是债务人和股东,而权益受损最大的普通债权人处于信息获取的不利地位,这不符合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当然不公平。法官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还需要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可行性的判断非常难,因为法官不是商业交易的当事人很难判断其可行性。法官在论证可行性需在强制批准时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的信息披露,由此做出可行性的判断才具有正当性。本文以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权利保护为视角,研究美国破产强制批准制度。并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下对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做分析,并对我国强制批准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进行阐述。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从重整计划和强制批准的概念出发,对强制批准分析,并研究强制批准在重整中的价值。第二章从考察美国强制批准制度的现状,分析其是如何保护同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章在美国强制批准制度模式下分析如何保护江西赛维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当事人在分配重整价值时的知情权和意思自治。进而分析当强制批准权力滥用时如何救济。第四章分析中国强制批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普通债权人权利中的不足,以及借鉴美国强制批准制度完善中国强制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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