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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是商业银行法律主体资格的最终消灭,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最剧烈、最彻底的一种方式,也是市场退出体系中唯一的司法程序。迄今为止,我国尚无危机商业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的先例,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效率极其不利。究其原因,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实施市场化破产的主要障碍之一。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具有破产能力,同时,还授权国务院起草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研究的基础更切实,更具有针对性和紧迫性。本文共分为四章,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制度构建的思路展开。第一章商业银行破产与破产立法,主要阐述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理论,包括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破产的双面效应,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理念的演变。第二章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现状与问题,主要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现状与不足。第三章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域外考察,主要分析域外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重点考察了美国、英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域外银行破产立法差异性的原因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启示与借鉴。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从宏观上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域外效力,立法体例与主导机构等方面详细论述,论述了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然后对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设计提出了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差异性原因,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思路: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商业银行破产法》,建立银行监管机构与人民法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破产管理体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