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来源 :复旦大学 | 被引量 : 11次 | 上传用户:xieha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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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农业与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农村经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缺乏中间组织,大多数农民在经济上处于无组织状态,势单力薄,市场地位弱小。分散的农民与社会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增收困难。在此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现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其的立法也已经提上了日程。然而由于历史和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深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的研究动态,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概述。这部分首先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概念入手来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次比较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区别,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概况。这部分采用历史与现实比较相结合、国内外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从国外到国内,从历史到现实的思路,对国内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通过法学理论上的分析,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它不属于现行民法有关法人的四种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通过立法单独规范。并提出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进路。 第五部分是若干立法建议和设想。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基本思想、法律性质和定位、法律名称、成员资格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 第六部分是结语。再次强调和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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