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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上所特有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有关理论是保险合同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保险利益的理论不仅是保险合同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务中也具有独特的意义。对于海上保险法而言,保险利益原则是当之无愧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有句古语叫做“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于保险利益原则并未加以规定,我国《保险法》虽然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并不详尽,这样必将对其适用及适用后果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作者在大量阅读相关学者文献,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一些国家及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理论观点、经典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从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的定义、理论发展状况进行了阐述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再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对有关保险利益的界定等问题做出了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作者结合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等,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在本文的第1章中,作者通过阐述保险利益的一些经典学说的发展,提出支持实质风险负担说的观点,阐述了自己对“风险”这一概念的认识、通过列举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情况、对比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等,总结出各个国家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不尽相同,普遍认为,保险利益规则应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适用;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保险利益规则不但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应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第2章中,作者通过阐述保险利益界定的法律模式,论述了自己的观点,肯定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观点、通过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为下文的展开做好了铺垫;在第3章中,作者通过典型案例来说明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关保险利益方面出现的问题,在论述保险利益与保险损失的关系时,提出保险利益与损失之间的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承担了货物风险、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等),因此,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会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给被保险人带来责任):在第4章中,作者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提出了对我国有关保险利益立法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在文章最后,作者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今后保险利益立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