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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制度是我国《宪法》以及《国防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也是军事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为准备战争和实施战争而在相应的范围内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的紧急措施。动员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农业时代的动员、工业时代的动员以及信息时代的动员等一系列发展阶段,在战争当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防动员的意义在于:它是保证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平时体制与战时体制的转换枢纽,是实现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高技术条件下战争的重要保障。从法治的视角探讨国防动员制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动员工作关系的必然趋势。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与功能相结合等主要研究方法,首先阐明国防动员的法律概念以及国防动员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防动员权力行使的本质是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归纳了动员权力行使的法理依据,对动员权的特征、内容、行使条件和行使原则充分地加以阐述,并对我国目前国防动员领域动员权力配置的特点和不足做了一定的说明。根据对动员权的分析,认为在国防动员的三个过程动员准备、动员实施与复员当中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动员准备和复员阶段,动员活动是在平时法律体系之下进行的,国防动员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动员准备和复员的顺利进行;在动员实施阶段,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动员的启动、体制的转换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等,着重在于动员权力的行使,通过对具体的动员权力的分析,概括出动员权力行使的基本类型,并对其行使规则和法律责任做了一定的理论探讨。动员权力的行使必然会与个体权利产生冲突与摩擦,权力行使对公民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权利或者是自由的限制。因此,在动员权力行使过程当中,也应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明确动员实施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