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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不仅仅是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中其还是一种重要的理性化和制衡机制。一国能否成功地转型为现代政治社会,将统治的合法性奠基于理性,并使政治运作规范化,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现代政治文明或曰“宪政”,税制是关键要素。中国自清末以降,一直在进行现代政治转型的卓绝努力,而税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其成效。可以说,税制变迁映射、制约着中国宪政的历程与发展水平。为论证这一命题,围绕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伦理关系及央地关系这两条主线,文章的框架内容大体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部分,观察经济、财税现象所反映出的宪政问题,梳理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命题和一些理论预设,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说明研究方法。第二章从宪政层面上来研究赋税,论证对“税”的阐明必须置于一种政制框架中,现代赋税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关系,集中体现了社会契约理念的“平等”与“合意”要素,并蕴含着制衡理念。赋税的逻辑前提是财产权,公民作为财富创造的主体应当享有财产权,这是确立其主体资格的基础。征税权在法权意义上属于人民,其限度在于弥补必要的公共成本,“税收国家”是宪政的必然要求。第三章从税制角度观察中国的政治伦理演变,并对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行研判,剖析真实的宪政发展水平。契约式赋税观在中国的萌发是清末立宪运动的重要动因,而其难以匹敌“保护费”式的赋税观,则映射着中国宪政的坎坷命运。1949年后中国建立了现代“家财型”财政国家,税制的衰落乃至名存实亡,注定了社会主义“宪政”的尝试不可能成功。现代“家财型”财政不仅使得政府不必依赖于赋税的汲取,相反,国家消融、吞噬了社会,将个体都牢牢地控制在“单位”体制中,形成新型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根基上消解了公民的主体资格。伴随着税制复兴,国家与社会的逐渐分离,中国宪政重新有了发展空间。八二宪法基本确立了现代政治文明形态,但考察宏观税负所折射的政治伦理态势,表明宪政发展水平仍然很低。这不仅因于赋税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仍然不高,也因于中国税制结构的间接税主导特征。中国宪政前景取决于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促进契约式赋税理念的生长,八二宪法也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第四章从探讨八二宪法的央地关系制度框架入手,考察税制改革对其实际运作状况的影响。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了中央集权趋势,进而对宪法所规定的地方分权自治结构形成冲击,扰动了央地关系宪政构架的微妙平衡。而其根源仍在于宪制构架的内在张力,这表明制度设计的缺陷可借助于财税体制而放大。余论部分探讨了中国宪政之所以历程曲折,在于其中蕴含着“公民理性”与“国家理性”之争,而如何化解则决定着中国能否走向真正的现代政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