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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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主要采取“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模式。应该说这种模式在预防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几种有代表性的概念做了介绍,阐述了其共性和分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其结构要素和法律特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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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主要采取“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模式。应该说这种模式在预防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几种有代表性的概念做了介绍,阐述了其共性和分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其结构要素和法律特征做了评析;接着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三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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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社会不断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双方的纠纷已经愈来愈多的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而在医疗纠纷中占更大比重的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和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是,现在在实践中所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形形色色,种类繁多,仅凭一部行政法规已经不足以解决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而直接导致了一旦产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医疗事故案件目前在法院系统正在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实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学原理,由于法律、法规的零散、琐碎,再加上法官的法律修养参差不齐,这使同一个案件,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数额也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本文力图对医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剖析,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权利如何进行保护,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具体包括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时效的发展历史,行政时效的概念、要素、自身价值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对我国传统行政时效的价值观反思的基础上,提出行政时效应实现秩序、正义、自由、公平和效率等法的价值,行政时效制度在控制行政权力的前提下确保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效率,实现行政正义和行政自由。
行政征用是国家以其公权利制约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国家以行政方式取得财产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文从行政征用的理论入题,对行政征用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和界定。通过对国外相应制度的比较,总结出各国行政征用制度中共同具有的规律性内容。本文在对国外相应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行政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对我同行政征用制度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务出发,对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关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论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中归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对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怎样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实务中如何进行过失相抵作了具体的阐释。在实务中,结合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一般原则出发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常出现差别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文拟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鉴定问题、法律理解与适用等若干问题入手,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不管其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行为过错的判定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医疗行为过错的判定依赖于对医疗行为过错的正确认识。本文认为,医疗行为的过错是一个主客观结合的概念,它是医方放任自己的医疗行为背离医疗专业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行业习惯的要求,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在这一
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数目正在飞速增加,医疗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益彰显,急需法律做出更完善的调整。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医疗合同,实践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侵权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在医疗民事赔偿领域,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将医疗侵权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国内学术界仍持医疗侵权赔偿的主流观点。由于医疗侵权的主流适用,几乎完全排斥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适用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们现在的城市生活中,每一个人都面临的物权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规则。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但是,《物权法》第七十条,它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变化的内容是成员权,成为了共同管理权。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是小区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专有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用已经在现代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运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我国,行政合同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近20年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行政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但迄今为止,行政合同仍没有取得在法律上所应有的“名份”,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较大的桎梏。本文从分析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方面入手,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具体制度,分析我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