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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最为通常的意义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由于它符合以教育为主的刑罚目的观,适应刑事处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和谦抑化的发展趋势,被大多数国家所推崇,成为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念,自然不能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实行这一制度,符合我国一贯主张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缓刑制度就是关于缓刑这一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缓刑既不同于刑罚措施、也不同于传统的非刑罚措施的一种中间性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关于缓刑制度,从静态上看,包括缓刑实体法制度和缓刑程序法制度;从动态上看,包括缓刑适用制度、缓刑执行制度和缓刑效果评估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发挥了积极意义与作用,但同时存在弊端,在现行刑法中需要对缓刑制度书评其完善。
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再加之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配套制度和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缓刑适用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缓刑效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认同,这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的缓刑制度发挥了积极意义与作用,但同时存在弊端,本文将对缓刑制度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