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成本与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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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个经久不息的话题,在各个学派和国家中都具有无比神圣的地位。从1682英国资产阶级以财政力量为后盾迫使国王查理一世承认国会的《权利请愿书》到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地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再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上高高树起了权利的旗帜,可以看出人类追求权利的脚步从未停止。在耶林看来,这种本能不仅是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道德存在,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就是权利。人们应该也必须获得其应有的权利已经成为时代的共识。 但是,具体权利的到来显然不是全部都能自发产生。人类或许具有追求权利实现的本能, 但是不一定具备足够的实现自己权利的能力。因为现实告诉我们,实现权利是需要一定的成本的。而政府正是这些成本的最大负担者之一。对此,霍姆斯和桑斯坦直言不讳地指出,权利保护是以国家负担其成本为条件。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行使必然要依靠政府来组织和动员公共资源予以保障,因此权利和政府之间并不都是冲突的。事实上,公共成本与权利实现之间不仅不是相互冲突的,而且适当安排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比例可以促进权利的实现。 第一部分主要是强调权利需要被实现,并对权利的成本条件进行分析。 在第二部分,文章着重对公共成本的概念、特点以及公共成本在促进权利方面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在全面认识公共成本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公共成本的变化及其对权利的影响进行了一种趋势性的详细描述,对论文的问题的进行了回应。尽管这样的描述在精确程度上有待提高, 仍然可以发现像其他的成本一样,公共成本有其发展的极限。 所以,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极限值和制约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不避粗陋的完善建议,以延缓这个极限的出现。公共成本与权利的实现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公共成本的增加仍然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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