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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方式成为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上的缺陷,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尤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纠纷不断增加,“诉讼爆炸”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与此同时,仲裁以其所具有的经济、灵活等特点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这样的背景下,支持仲裁的理念不断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与此相应,仲裁制度本身也在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形下是否能向非签字方的第三人扩张问题。为了阐述这一问题,本文从国内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践入手,系统的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并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情形。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予以界定,并指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和特点。二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国内外仲裁实践中存在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情形加以介绍。第二章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基础的探讨。以仲裁协议的性质兼具契约法和程序法两种因素为基础,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系统的论述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各个理论基础。同时,也分析了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以及支持仲裁理念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影响。第三章是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情形的总结。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以及理论探讨中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情形加以总结,并分析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扩张。第四章是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被扩张人权利如何进行救济的思考。“有权利必有救济”。在这一章中,结合并完善我国仲裁领域现有的权利救济手段,从事前救济和事后监督两方面,对被扩张人的权利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