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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渐凸显。面对环境公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现状,环境公益保护也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订以来明确了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而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及地方的公益诉讼实践的进行,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的调解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性如何,一直是学界所争论的焦点。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明确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但是对于调解的相关内容却未作细致的规定。故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灵活、高效价值,公益性、专业性、职权强化特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国外借鉴论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审判模式选择、调解当事人的处分权的限制、调解的内容范围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中的原则,并对调解的启动机制、促进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生效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构建与完善。在调解原则的构建中,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应当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为核心,同时适用“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在调解的启动机制构建中,明确了调解的启动须满足当事人合意、法院审查、庭审质证结束后三个条件。在调解的促进机制构建中,明确了法官、支持起诉人等不同主体对调解的促进作用。在调解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则分别从调解协议作出前公众参与、调解协议公告两个方面对公众参与提出的完善建议。在调解的生效机制中,则对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及效力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