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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规则在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中由来已久。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规则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对不可抗力确认标准亦规定得过于抽象,使得这一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留下过多空间。本文旨在解决上述问题,从多角度阐释了不可抗力规则的深层内涵和全部法律内容,探寻将抽象法律规范与具体个案裁判相联系的思路,形成关于不可抗力规则适用模式的意见,并且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文章从法理上介绍了不可抗力规则的一些基本知识,将不可抗力法律概念与不可抗力规则分别阐释,导入了一些学者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成果和观点,由此形成论文创作的态度,即理论联系实际。分析传统大陆法上情势变更规则和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落空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具有制度上相通的地方,亦有较大差别。通过比较,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不可抗力规则的内涵。而不可抗力与风险(尤其是商业风险)和意外事件也是容易模糊的概念,将它们区分研究是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保证。还从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各国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立法实践,既明确这一规则在民事责任制度中所具的角色,又揭示出各国对此规则的不同构建。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模糊,造成认定不可抗力的困难。学说上有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不可抗力,各有千秋。在认定不可抗力是否存在时,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分别依据不同的学说观点来处理。文章依传统民法学观点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界定分析,并尝试在个案中对不可抗力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目的在于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基础性导向。实践中许多涉及不可抗力的违约和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均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而且,即使构成不可抗力,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是单一的,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