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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体现了一种解决与处理刑事诉讼问题的新思路。在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大环境下,辩诉交易中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更显薄弱,漠视被害人的辩诉交易权利更无法周全的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辩诉交易中作为权力主体的检察院法院和作为权利主体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是必需的,但作为传统辩诉交易中的主体,控诉方与被告人往往是以被害人的利益作为交易的筹码之一,但控方甚至审判方都不能总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因此,漠视被害人参与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仅是损害实体公正的问题,更是凸显出控方似乎在拿被害人的利益来换取国家利益,使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更达不到一种充分的状态,这非但无法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也让被害人内心无法接受和认可国家所给与的救济,使被害人自身感觉在持续一种“被害化”的恶化反映。无论国家保护和追诉有多么的强大和完善,都没有被害人自身对案件来的敏感与直接,让被害人更全面的参与到诉讼和辩诉交易中来更有利于去把握和衡量自身的利益取舍,也更有利于其心里情感和情绪的平衡,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摄于内心的这种压力而更好的和更有诚意的投入到辩诉交易中来。因此,笔者拟从传统的辩诉交易入手,探究如何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权利保护在辩诉交易的背景里找到更好的突破口和解决方法,以利于刑事诉讼目标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