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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在人合性的影响下,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合性出现严重问题,则会使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丧失,进而导致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共同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便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基于此种情况,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诸多救济途径,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司法解散等,但是上述制度并非能够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一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因此,根据实践以及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接轨的需要,有必要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并且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和采纳。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初次以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对股东除名做出了规定,赋予了公司可以将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为公司将股东除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实属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我国仅以司法解释规定该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因为该制度对于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一,股东除名制度从表面上能够防止因股东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资本的缺失,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质上则为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了另一途径,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及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完善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第二,股东除名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任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如除名事由,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第三,股东除名制度可以作为公司司法解散的前置程序。股东除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司法解散的极端做法,成为公司存续的救济手段,其以一种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因此,能够解决公司因司法解散而带来的诉讼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法律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有其存在和完善的重要价值,目前我国股东除名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适用仍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本篇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通过文献查阅法、比较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研究。本篇论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综述。首先分析了股东除名制度中除名权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然后论述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最后将股东除名制度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股东除名制度的独特之处及必要性;第二章为德国和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及借鉴,其中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即德国和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且进一步总结了德国和美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三章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发现现行股东除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除名事由相对单一化、除名程序尚不完善、缺乏对于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欠缺对被除名股东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议。基于第三章的分析发现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诸多不足之处,笔者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