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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即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进行推理,对争议的是非曲直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断。法律规则特有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决定了法官会首先适用法律规则作为裁决的大前提。但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总有部分案件不能为现有的法律规则所涵盖。德沃金通过指出存在于疑难案件中的法律原则而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原则理论,并将法律原则引入司法实践。欧陆的法学家集中关注了法律原则在裁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和推证,还特别探讨了法律原则对弥补法律漏洞所起的作用。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的公正性首先要体现在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尤其是在规则不能时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来保障司法公正显得更加迫切。基于法律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法律原则无疑可以成为我国法院进行实体性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既能满足在制定法体系内裁判的目标,又能实现对个案正义的追求。纵观各级法院公布的各类案例,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近三十年,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对于研究法律原则适用来讲这些案例都是值得重视和挖掘的资源。本文以1985年到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适用法律原则的典型案件为样本,从适用比率、适用的案型、适用的法律原则种类、适用的情形、案件的上诉率与改判率五个维度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现状;发现了法官在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时的两大基本性状,即呈现了能动主义和法条主义两种审判思路、开创了司法“造法”的新模式;同时还揭示了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即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有随意性的倾向、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产生了消极影响、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论证说理时两极分化严重。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存在错解和错用、法律原则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妨碍了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司法论证和案例类型谱的缺乏导致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中司法判决的正当性难以达致。经由上述分析,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今后完善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理论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廓清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脉络、提高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审判级别、构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类型谱、加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严格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程序。本文重点关注了法律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同时还着重关注在规则空白、规则冲突、规则模糊和规则悖反时,法官是如何适用法律原则来弥补法律漏洞的,并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漏洞补充的经典案例进行比较。可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法官运用法律原则积极地保障人权,不仅能缩小司法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还能完善和发展法律。此时,法官不单是法律的适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是人权的捍卫者和社会正义的实现者。限于论题的设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为主,去分析、解释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同时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法官和英美法系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经典案例和成熟经验,为重塑我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寻找方向。本文在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的分析方法上,综合运用个案研究、类案研究、案例统计研究三种形式,借助样本的典型性、代表性,保证了结论的可信性。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管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原则的态度,而且能比较全面地描述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面貌,更进一步地总结和提炼出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展示出来的经验、知识、技艺和司法智慧,使法律原则研究更具有实践针对性,能够更紧密地贴近司法实践,从而增强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研究的问题意识。从更深层次看,法律原则适用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理念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融合才更为关键。同时,我们需要研讨并改善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使它们能与法律规则一起继续发展,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并且清晰地体现出社会理想的规范体系,并增进法官对这个规范体系的全面理解与尊重。我们还要创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赋予法官恰当的权限,使法官可以灵活适用各类法律资源来解决疑难纠纷,弥补法律的固有缺陷,防止司法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