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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民间金融发展得较为迅速,为中小企业和私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力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自身存在的风险和法制的缺位,民间金融风险失控的案例频发,给事发地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民间金融种类繁多,其风险因种类不同而表现各异,具体有:合会的倒会风险,民间借贷易演化成庞氏骗局的欺诈及法律风险,地下钱庄中客户的资金安全风险,典当行收取盗赃物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断流及业务风险。在这其中以合会、民间借贷、地下钱庄为代表的非工商登记类民间金融风险失控的破坏力较大,其后果主要有: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按需发行货币决策的准确性,当地经济发展受拖累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以湘西州和温州为代表的民间金融风险失控的案例说明民间金融是当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民间金融法制的缺位、保护金融垄断的《商业银行法》以及监管机制的缺失是两地风险失控的根本原因。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了不可逆的趋势。立法者在对待民间金融的立场上不能采取回避、打击的态度、必须正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扮演的重要作用,应当反思和检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代表的恶法存废问题。为了有效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应当构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第一,建立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第二,修改《商业银行法》;第三,构建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通过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能够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也能更好的发挥民间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扮演的作用。